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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赔偿责任怎么划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 2026-06-26 02:17 发布📂 注册公司📍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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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甲、袁某乙等与顾某甲、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2016)苏10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之债。夫妻共同债务在法理上,是合法行为导致的正当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只有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由此而产生的正当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顾某乙实际控制该肇事货车,所产生的运行利益一般情况下也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是在车辆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侵权行为,系顾某乙单方面的侵权行为,范某甲在交通事故中的死亡,系顾某乙个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其妻夏某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也没有过错,故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且由此产生的侵权之债,也不是为了维持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的支出和投入。

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夫妻双方并无共同举债的意愿,该债务产生的最终目的也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且不具备合法性的正当性,故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人死亡人时,其配偶不应对其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侵权人死亡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交强险保险公司或者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而侵权人死亡并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通常的判决结果是: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先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的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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